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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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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致: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诸某忠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孝天,就贵司违反双方签订的某酒店《站址场地租赁合同》的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根据委托人诸某忠描述,贵司与委托人诸某忠签订的编号为:CTC-HXCD-2016-000358的某酒店《站址场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一、租金价格为年租金18500元/年(含税),该价格明显低于目前市场价格;二、该合同签字页甲方处非委托人本人亲自签名和按印,也未得到委托人的明确授权,更违背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律师认为:由于贵司在签订合同时显示公平且合同签字页非委托人本人签字,也未得到委托人的明确授权,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委托人诸某忠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现致函贵司在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某酒店场地占用使用费人民币17500元,贵方如认为有合作的意愿,可协商重新签订《站址场地租赁合同》。否则将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撤销合同。同时,贵司必须在收到律师函后3日内派人协商拆除安装在某酒店楼顶平台室外天线设备、相关设施及楼道内管道布放的相应缆线。如因贵司的违法行为致使委托人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拆除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贵司承担!
  特此函告!
  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13日
  律师:张孝天
  联系电话:1301736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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