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XX区公安局侦办的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正处于移送起诉阶段,本案受害人张某某聘请了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孝天担任其代理人。本代理人经过阅卷并仔细观看监控视频,与受害人多次沟通,并走访询问相关证人,代理人认为:对本案没有将被告人马某某的儿子作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存有异议,贵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和维护宪法和法律在本辖区内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在此,代理人恳请贵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依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具体理由如下:
一、马某某的儿子马某某应当作为本案的刑事被告人一并提起刑事诉讼,理由如下:
1、有多个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马某某在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且受害人身上的伤与该实施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通阅本案公安机关所收集的指控材料,在曹某某的证言、杨某某的证言、文某某的证言、邹某某的证言中均明确的提及马某某是多次直接动手打动脚踢,且证人杨某某、文某某、邹某某的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很强,其三人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利害关系!且三人的部分细节相当一致,又因为马某某在实施过程中最为嚣张,其作用应远远大于其父亲在本案中的作用,本案没有将其一并提起刑事诉讼,本代理人认为不妥当!
2、马某某的供述及马某某本人笔录中均认可了在本案中实施犯罪行为,对马某某不予追究意味着放纵犯罪!
见马某某2015年6月5日的笔录,上面明确提及其儿子用脚提受害人,并参与推扯,只是说没有踢到人,但这一细节与证人文某某的证言、邹某某的证言刚好吻合,同时也与监控视频的画面相互吻合,另在马某某本人的笔录中也认可打了受害人,按照受害人的说法,马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是最恶劣的,多次口出狂言,且该故意伤害中他出力最多,并持有凶器实施行凶,他才是本案真正的主犯。
3、现场的监控视频资料进一步显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最为突出!对受害人的加害行为要远远大于马某某的犯罪行为。
本代理人多次观看视频资料,发现马某某在整个的犯罪过程中最为卖力,也最为嚣张,在打人的过程中脱衣、拿铁棒、其叫嚣的神态、以及手脚齐动、前追后赶的画面等等,很多人为什么出来作证就是因为看不惯其作为才说公道话,本案中如果不能将其一并诉讼,受害人也会考虑另案诉讼!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侦查阶段在公安侦查人员的努力下克服了千难万险、并不辞辛劳将马某某绳之以法,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了贡献!感谢他们!但本案在上述一系列连贯证据面前没有将马某某一并纳入追究,还是留下了一点遗憾!其个中的原因可能是考虑其正在上大学,怕耽误其学业,本代理人不赞同这种观点,一个人的学业成就与对社会的贡献不一定成正比!有可能还成反比!建议检察院依法认真考虑!
二、本案应当退回侦查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后,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一并提起诉讼较为合适;
本案中马某某父子将受害人打伤后,不仅不出一分钱的医疗费用,还拒不道歉,并在抓捕的过程中还拒不配合,其家属还打伤咬伤办案民警,其行为着实可恶可恨!在本案中没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情节,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本代理人建议:其在真诚给受害人道歉,并积极对受害人理赔的情况下,可以从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依法从轻!
此致
XX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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